另一個僅獲賠3倍買導航和座椅的錢
一個花百萬元買了輛路虎,一個10余萬買了輛中華,都因非“原裝”要求4S店“退一賠三”,但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卻大相徑庭——
為啥一個能退車并獲300萬賠償款
另一個僅獲賠3倍買導航和座椅的錢
□通訊員 王勤銅 姚高峰 本報記者 陳洋根
昨天,來自杭州拱墅區(qū)法院和溫州龍灣區(qū)法院的消息,兩家法院各自審理的一起汽車銷售“退一賠三”案件均有了結(jié)果。
拱墅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浙江元通元潤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通4S店)賠償車主孫先生3倍買導航和座椅錢總共3萬,駁回孫先生其他訴訟請求,杭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此前,孫先生起訴要求4S店退車,并賠償其3倍購車款39.84萬元及其他損失16537.6元(含車輛購置稅10427元、相關(guān)證件及號牌費用135元、保險費5975.6元)。
而溫州龍灣區(qū)法院判決4S店除了退車外,另外3倍賠償車主黃先生購車款共計314.4萬元。
車主孫先生和黃先生,都要求“退一賠三”,為什么一個僅獲賠3倍買導航和座椅錢(3萬元),而另一個會獲得退車并賠償3倍購車款賠償額共計超過300萬元呢?
花百多萬買了輛路虎
不料卻是“翻新車”
今年3月31日,黃先生在溫州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路虎攬勝2995CC豪華越野車,當時車價是104.8萬元,黃先生全款付清,4S店也當場交付了車輛。
讓他沒想到的是,之后這輛路虎車竟然問題不斷,僅提車后一個多月車子就發(fā)生過4次在待起步時掛D擋踩油門無法前進等故障現(xiàn)象,維修時原因一直查不出來。
直到今年6月4日,黃先生到4S店做車輛保養(yǎng),在查找相關(guān)資料時,他突然看到這輛車竟然有《領(lǐng)料單》、《施工單》等材料。
原來,黃先生購買的這輛車,在今年3月29日因排擋桿破裂被更換過排擋桿、變速箱模塊和排擋桿周邊線束。也就是說,在他購買前,這輛車就已經(jīng)被維修過,他買到的可能是一輛“翻新車”。而在售車和交車過程中,4S店對車輛維修一事均未做任何告知和說明。
法院判4S店退車
并賠償300多萬元
協(xié)商無果后,雙方對簿公堂。法庭上,4S店承認了在售車前更換了越野車的排擋桿,且沒有告知原告的事實,但他們認為更換排擋 桿行為屬于正當?shù)某绦驒z查,他們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變速箱控制模塊中的排擋桿破裂,經(jīng)廠家授權(quán)更換了配件。
黃先生則認為自己在購買車輛時,是以為車輛系完好而決定購買,但4S店隱瞞了更換配件的事實,構(gòu)成了銷售欺詐,根據(jù)《合同法》和新《消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其有權(quán)要求4S店退車并賠償3倍購車款。
溫州龍灣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對消費者的消費決擇和公平交易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商品信息,銷售者應(yīng)如實告知消費者。而被告4S店更換變速箱控制模塊所形成的信息會對原告的消費抉擇產(chǎn)生重大影響,在4S店明確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應(yīng)主動將上述信息如實告知原告,使之能作出更為理性的消費抉擇。但4S店明知自己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會使原告陷入錯誤認識與其訂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即有欺詐的故意。根據(jù)相關(guān)法規(guī),4S店的行為構(gòu)成銷售欺詐。
龍灣法院一審判處原、被告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撤銷,黃先生退還涉案越野車,4S店退還黃先生扣除車輛折舊費之后的購車款;另外,4S店還需賠償黃先生3倍購車款共計314.4萬元。
開了一年多的
中華SUV整車非“原裝”
法院僅判4S店
賠3倍導航和座椅錢
早在2013年4月,杭州的孫先生向石祥路元通4S店訂購中華汽車一輛,并確定購買的車型為該品牌V5系列中的頂配車型,即自帶西門子導航、胎壓監(jiān)測。
孫先生支付購車款13.28萬元并提車后,卻發(fā)現(xiàn)自己買到的車并非自帶導航,也沒有胎壓監(jiān)測。因為在中華汽車SUV系列僅有的三個車型中,只有尊貴版的才有該配置,其他兩個車型均沒有。
協(xié)商無果,孫先生一年后以欺詐為由將元通4S店告上法院,要求4S店退車并3倍賠償其車價款計39.84萬元及其他經(jīng)濟損失。
庭審期間,被告元通4S店辯稱在銷售車輛時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狀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因為他們已明確告知孫先生所售車輛是“至尊版”,并非孫先生所理解的廠家的“尊貴型”,而是在原廠“豪華型”基礎(chǔ)上加裝了導航(系采購自廠家的原廠配件)和皮座椅,并不減損原廠車輛的安全性能。而被告對原廠車輛在不減損原廠車輛安全性能的情況下加裝導航等“便利性裝備”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車管部門經(jīng)對涉案車輛審查并予以上牌的事實也證明了此點。元通4S店認為孫先生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法院審理后查明,在孫先生選購車輛過程中,4S店曾給孫先生一份對車輛配置都有分項標注宣傳單,而且確認中華V5有三個車型,分別為運動型、豪華型和尊貴型,另分自動擋和手動擋,被告出售給孫先生的至尊型為4S店在廠家自動擋豪華型車輛上加裝導航及真皮座椅。
法院認為,根據(jù)原告孫先生提供的從被告4S店處取得的車輛宣傳單,可以認定4S店在銷售車輛的過程中,已經(jīng)向原告告知其所銷售的中華V5的車型及相關(guān)配置,且至尊型為其當時銷售車輛中的最高配置車型。
至于被告辯稱其已經(jīng)告知孫先生導航是跟車來的,因而不存在欺詐。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該辯稱并不能證明其已經(jīng)向消費者說明該導航非原裝而系其加裝,宣傳冊上也未予以說明,4S店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其行為構(gòu)成欺詐,但該欺詐行為針對的是加裝的導航及皮座椅,而導航及皮座椅為原裝還是加裝對車輛主要性能并無影響,且原告孫先生買車已一年多,也未因加裝導航及皮座椅的原因影響車輛主要性能。
因此,對于孫先生要求退車并3倍賠償買車款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但針對加裝的導航和真皮座椅,法院認為,孫先生有權(quán)按照消法規(guī)定,要求被告賠償其3倍價款共計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