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的張杰(化名)聽朋友介紹說,在北京買車比老家4S店便宜不少,于是他趁著來京辦事的機會,上網(wǎng)選中一家名叫“北京順億達成車行”的經(jīng)銷商,準備入手一款福特銳界車。按電話約定,張杰和朋友來到這家位于豐臺區(qū)張儀村西路的門店。盡管門上招牌寫著“中聯(lián)順馳汽車銷售店”,但不一樣的名稱并未引起他們的警覺。
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最終以29萬元成交。但記者從張杰提供的與中聯(lián)順馳汽車銷售店簽訂的“購車服務合同”中看到,這款車的成交價為33萬元,落款蓋章則顯示為“北京順億達成車行商貿有限公司”。
張杰說:“對方說合同上寫的價錢不能太少,差價4萬元承諾會‘返還’,而且當時也沒讓我交車款,車款在4S店見到車后再給,所以我當時也比較放心。”他給記者出示了一張由中聯(lián)順馳汽車銷售店出具但蓋有“北京順億達成車行商貿有限公司”紅章的“承諾條”,上面寫著一句含糊不清的話,“油卡返現(xiàn)40000元”。
而接下來,張杰還未見到車時,對方就提出,需要繳納定金和辦理保險費用2.9萬元。“我當時覺得對方作為中間人代辦這些手續(xù),收費也沒有什么不妥,就按照對方要求交了。”到了福特4S店,張杰又被告知需刷卡32.43萬元才能拿到車,“但他們承諾我,車價肯定只有29萬元,多出來的錢會退給我”。
至此,張杰為購買這款官方報價33.98萬的車已花費了35.33萬元。他滿心以為汽車銷售店會將多收的錢“退還”時,對方卻以購車需收取“對價費”為名,跟他要10萬元。否則,張杰就無法拿到自己已購車的保險單和購車發(fā)票等憑證,“他們說這是合同中規(guī)定的,不交屬于違約”。
記者從張杰出示的合同中看到,第七條“合同的履行”中確實有一條,“甲方(汽車銷售公司)嚴格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為乙方(購車人)提供購車服務,乙方自愿同意向甲方支付購車款總價百分之三十的價款,作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對價”。
但張杰說,“這一點從來都沒有人和我說過,簽合同的時候他們根本不讓細看各個條款,我草草過了一眼就被催著簽字了”。到這個時候,張杰才意識到,自己陷入這個汽車銷售公司的“圈套”。也就是說,為了這款33.98萬元的車,他付出的總金額超過45萬元。
(編輯:馬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