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方某是某工地的包工頭,前一天晚上喝了點酒開車回家,在路上被交警查獲被扣了駕駛證,第三天凌晨喝了點酒,讓朋友開自己車子從杭州回來,等到了千島湖花園飯店,為了節(jié)省五塊錢停車費,就自告奮勇要開到附近酒店停車場去停車,結(jié)果開出不到一百米就被交警當場查獲,涉嫌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最終以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方某,你前天已經(jīng)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暫扣駕駛證,為什么還會酒后開車?”公訴人在法庭上詢問。
面對法官,方某顯得有些懊悔,“主要是因為我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以為只是倒車停車就應(yīng)該沒有關(guān)系,而且是凌晨,也抱了僥幸心理。”
在作最后陳述的時候,方某倒是有些急了,“我是做土石方工程的,我的生意離不開我,我家里有八十多歲的老母親,孩子才七個月,家庭情況很特殊,希望法院能夠減輕處罰,我下次一定改正。”
“現(xiàn)在當庭宣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的行為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達到醉酒標準的,則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本案中,方某第二次醉駕行為雖然只是移動車位而被查獲,但駕駛機動車的范圍仍為公共道路,仍對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故應(yīng)作為危險駕駛罪處理。
在此提醒一下廣大司機朋友,酒后駕車的危害性并不以駕駛路段、行駛距離、行駛時間為標準,而是綜合考量其駕駛行為是否對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來判斷。
(編輯:馬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