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蹺
客車碾軋本車司機
事發(fā)于2013年1月14日,在順義區(qū)一交叉路口,公交司機邵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在他過十字路口時,正好有輛車由西向東行駛,兩輛車撞在一起。據邵某事后介紹,車輛相撞時,正好他所駕客車司機位的安全帶損壞不能使用,致使邵某從車中甩出,被自己駕駛的客車碾軋致傷。
經交管部門調查,認定邵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駕駛事故中另一輛車的賈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車輛碾軋本車司機的事兒,在北京還曾發(fā)生過一起。2011年8月30日午夜,劉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京承高速進京方向行駛時,車輛右前部與一輛在應急車道內行駛的貨車相撞,劉某從駕駛室前風擋玻璃甩出車外,摔在車道內,此時牽引車仍在向前慣性行駛,劉某被牽引車軋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無一例外,類似的交通事故均會引發(fā)爭議:到底應該把司機定位于責任方,還是第三者?而客車司機邵某認為雖然是自己開的車,但是在被撞時,相對客車來說他已經是第三者了,因此他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爭議
司機角色是否可變動?
經鑒定,邵某已構成殘疾,此次事故對他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8萬余元。邵某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他被甩出本車并被本車軋傷,相對本車來說應當是第三人,故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在所承保的保險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占70%,因此他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區(qū)分事故責任賠償,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30%的比例賠償。此外,他也要求對方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保險公司提出兩點異議。首先是邵某是否被客車碾軋。交警在調查此事故后,并未在事故認定書中對此予以確認。而法院綜合雙方證據及事故現場照片、現場圖、原告本身的傷情,對邵某被客車碾軋的事實予以確認。其次,保險公司提出,根據《保險法》 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被保險人是責任主體,第三者是權利主體,同一人在同一保險中不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的致害方角色不能變化,只能和第三者處于對立面。因此,保險公司認為,邵某作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致害方,其角色并非第三者,而只能是被保險人。
判決
司機并非事故第三人
順義法院民三庭法官朱建娜介紹說,邵某作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人,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張“自己賠自己”。根據侵權法基本原理,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操作者,因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害,其危險駕駛行為本身是損害產生的直接原因,這種因果關系不因司機在發(fā)生事故后甩沒甩出車外而有所變化。
“如果司機因本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他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賠償。”法官表示,本案中,邵某對交通事故負有重大過錯,法院認為不應將邵某視為客車的第三人,太平洋保險公司也不應對邵某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由于事故另一方負次要責任,法院判決另一方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邵某9231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邵某11萬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邵某1500元;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邵某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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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此類案件,各地法院的判決并非完全相同。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司機停車后未拉手剎導致車輛倒溜,被自己的車擠死在墻上。該院認為司機停車后在車外遭受人身傷害,應認定其已非車上人員,該院判決張某就是“第三者”,保險公司被判賠償31萬元
而在淮安市楚州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司機也是沒拉手剎被自己的車撞死,法院判決認為,駕駛員因不當駕駛行為而導致了自身的死亡,應由他自己來承擔侵權損害后果,駕駛員是被保險人,并非第三者,保險公司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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